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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那些事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涉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当事人的请求,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下面就走进案情,了解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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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一自称在某游戏平台购买装备时,因操作失误,错将欠款汇至被告王某二账户,由于自己无法联系到被告,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退赔19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暂计1568元(以19000元为基数,自汇款之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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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上述规定,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是指给付欠缺原因,对“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受损人对“无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的事项包括受损人原本给付的初始目的,给付目的为何消失或者未实现、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素无往来,因而欠缺给付原因,或者提供正确的收款人信息、描述汇款操作时的具体情况等,证明给付原因的确不存在。

而在本案中,根据王某一自述,王某一的给付行为是由其主动做出,财产变动实际上也是在王某一可操控下进行。王某一作为给付人在整个过程中应亲历并了解不当得利中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以及转移原因消失的法律事实,应当更有能力对自身转移财产的行为提供证据。庭审中,王某一仅向法院提交银行交易明细一份。但对于主张系购买装备而错汇到被告账户,对此并未提供证据。

法官认为,本案应依证明责任进行裁判。这种情况下,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王某一应当对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王某一不仅应当证明王某二获得利益并使自己遭受损失,还应当证明王某二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王某二对获得利益也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在本案中,王某一对王某二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法官判决驳回王某一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金融高科技在经济交往中的运用,许多经济主体利用银行交易工具进行经济往来,给经济主体带来了方便、减少了大额现金或远程的债务履行。但任何一种民事行为都存在着风险,经济主体的行为除了诚实、信用外,还应接受法律的调整,按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经济交易。辉南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网上转账时一定要核定好对方账户,若出现汇错款的情况,要收集好证据,避免因失误带来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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