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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立案引导+诉前调解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立案引导功能,短时高效将一起涉企纠纷导入诉前调解并调解成功,帮助企业顺利拿回货款保证金,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为企业减轻了运营负担。

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内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市场保证金3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药品的及时供应,原告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见此情况,为不影响企业运营,原告通过网上立案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保证金。

辉南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诉讼请求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因当事人双方涉及企业,出于优化营商以及企业未来发展考虑,承办法官认为采取诉前调解处理此案更为妥帖,对原、被告双方更为有利。于是通过电话沟通以企业未来发展为突破口,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随后,将案件分流到特邀调解员手中。调解员找到被告代理律师,向代理律师说明了原告的诉求,被告对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不同意给付违约金。调解员考虑到原告在外地,通过电话远程沟通,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为原告节省诉讼成本。调解员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的意见,但原告并不接受。调解员将原告的意愿转达给被告,并向被告说明如果纠纷能在诉前解决,可以不用缴纳诉讼费用,若尽快履行,则不用承担法院强制执行带来的后果,被告在调解员对法律程序及风险释明后,同意尽快履行。随后,调解员联系了原告,向原告说明了被告同意尽快履行的诚意,原告也对违约金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最后,在调解员的多轮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原告撤诉。至此,一起涉及企业间的纠纷于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化解。

通过此次案件的圆满解决,辉南县人民法院以诉前调解实现了外地企业不到院内就能解决纠纷,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诉讼资源,让企业得到了实惠,以实际行动做到爱企、护企、暖企,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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