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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调解优势 助力优化法治营商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纠纷问题,切实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企业间未来的良性合作。

案情回顾:

被告B公司在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经济开发区需要建设某部分工程,经被告B公司与原告A公司协商,于2023年7月1日共签订七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垫付总造价30%工程款后进场施工,在施工完成合同内容总造价50%甲方付乙方总造价80%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10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工程合格),除保证金以外的款项10日内付清。保证金为项目总造价的5‰,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为一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垫付款项后进场施工,其中合同1、2、3、4、7已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合同5完成总工程量的95%,合同6完成总工程量的80%。根据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未验收视为工程合格。以上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23年8月6日要求被告验收,但被告一直未验收,也未付所欠工程款,因被告拖欠工程款837582.00元构成违约,原告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申请法院保全被告B公司名下财产,经保全冻结了B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虽然该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关乎一个企业的发展。于是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沟通中发现双方都有商量的余地,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方的履约偿还能力及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就合同的付款期限、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利息支付等事项与双方进行细致沟通。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被告B公司提出希望原告A公司能够解除50万元的财产保全,解除后B公司将第一时间支付工程款50万元,其余欠款于次月履行,但基于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希望A公司能够放弃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及利息。法官最终在A公司顺利实现债权和B公司能够正常经营运转中找到平衡,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调解书后,A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B公司的保全申请,B公司也依约于次日将50万元的工程款转账给A公司。

该调解方案既保障了原告方及时收回款项,解决燃眉之急,同时也给予了被告方分期付款的缓冲期限,保证双方企业的顺利运营。承办法官表示,通过调解缓和原、被告因欠款未及时履行引起的尴尬关系,使得原、被告今后依旧可以继续合作,达到共赢。

辉南县人民法院优化涉企案件办理方法,提高涉企诉讼服务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服务护航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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