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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能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智力残疾有先天和后天因素,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一方身体和精神状况而终止,对于智力残疾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具有抚养义务,针对家长里短,法官会怎么协调处理此类纠纷呢?

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赵小某,现已成年。赵小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日常的生活起居需要家人照顾,不能独立生活。2024年赵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后赵小某一直同李某居住生活,由李某照顾,现李某年事已高无力独自一人抚养赵小某,故李某将赵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赵小某抚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阅卷、电话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赵小某已成年,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残疾证及相关病历可知赵小某确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法独自维持日常生活。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从亲情出发,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耐心劝解、释法说理,最后赵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赵小某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免除。本案中,赵小某虽已成年但其作为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赵某仍需支付其抚养费。可以认定为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一种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这两种情况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司法不仅有尺度,更有温度。在法条与人性交织的天平上,永远为弱势群体保留着希望的砝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梅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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