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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终本≠终结执行程序

很多案件当事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终本”)有着误解,认为“终本”程序后,法官就对案件置之不理了,自己的胜诉权益也不再被保护了。其实不然,所谓的“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指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是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的。

东昌区人民法院近期就有这样一例执行案件,依据上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通化市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化名)劳务费6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收到该公司的劳务费,遂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由于该公司更换法人等情况,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于2024年10月底偿还李某2万元,剩余欠款于2024年12月上旬一次性偿还完毕,并对该案件做出终本裁定。

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2万元的欠款后,该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剩余欠款,遂李某将此情况告知了执行法官。在了解该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据李某的申请,执行法官恢复了对该案件的执行,立即对该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经反馈结果,冻结了该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并及时地进行了扣划,将剩余欠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意味着案件终结或者债务免除,“终本”只是暂时性的,司法为民、公正执法是执行干警永远恪守的初心。此案虽小,但却是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坚持“如我在执”的司法理念,站在群众的角度上看问题、想办法,才能抓住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切实地为百姓分忧解难。每一次财产查控、每一笔案款发放,都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承诺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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