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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解析:谁应为“停运期”买单?

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解析:谁应为“停运期”买单?

 

案情回顾

2025 年 1 月 ,张某驾驶一辆出租车在某路口正常行驶,突然被后方李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导致出租车受损严重,当场无法行驶。经交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出租车受损严重,经过较长时间的维修才得以继续上路经营,因本次事故维修时间较长,造成了较大的停运损失。张某向肇事司机李某及李某的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以及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等直接损失后,以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停运损失。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争议不下,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的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因事故导致无法正常营运,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合理损失,应当予以保护。那么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呢?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保险公司能提供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已在相关免责条款提示栏处签名确认,保险人在保单上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等,那么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停运损失则应由侵权人李某来赔偿。否则,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对免责条款部分要重点关注,充分了解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内容,以免在事故发生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侵权人在驾驶过程中也应谨慎驾驶,避免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梅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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