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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可少

【小案大道理】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可少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

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拒绝支付

发生争议,怎么办?

案情回顾

 

原告A在被告公司工作时,被机器绞断右手大拇指第一节。经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毁损伤,在梅河口市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工伤,后经梅河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工作中损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福利待遇,被告拒绝支付,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A要求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但A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先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以免加重自身诉累,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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