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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是“三无产品”还是过度维权?法院判了小案大道理|是“三无产品”还是过度维权?法院判了
一次性网购五十份卤味熟食 到后发现标签信息不全 认为这些熟食属于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李某通过微信平台向陈某购买了卤味熟食包括猪蹄、鸡 腿、鸡胗等五十份,支付750元。在发货前,商家陈某在微信中告知李某,卤味熟食无外包装,系由商家直送的散装食品,李某对此予以认可。
次日陈某便将食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李某,熟食装在标注有“海龙镇某副食店”的塑封袋中,塑封袋上标明了店址、电话,送货单上标有生产日期、发货人,同时注明联系电话。李某在送货单收货人栏签字确认,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标签的商品信息不全,认为商家并未向自己提供生产许可证。便通过微信联系商家要求商家十倍赔偿,在商家拒绝李某要求后,李某使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向陈某购买熟食,商家陈某完成了标的物物权的转移,且李某已实际支付750元的对价,应当认定李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庭认为,生产产品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委散装食品,并在送货单上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安全的标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并按十倍的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因此,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还需要举证证明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惩罚性赔偿惩罚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加强自身管理,震慑和打击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消费者仍应本着公平原则,表达自身合理诉求,避免非理性维权和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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