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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司法温度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 筑牢公平调解底线


“自愿是形式,公平是底线。”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撤销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守护了实质正义,也为类案处理树立了清晰标尺。

案情回顾

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关某负次要责任。因关某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赵某与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20700元(含医疗费、伙食费等),赵某承诺放弃后续一切追偿权利。

但出院后,赵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协议中仅赔付了2700元伤残相关费用,与实际伤残损失悬殊。此时赵某才意识到,自己在不了解伤残等级、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根本无法覆盖后续治疗、康复等合理支出。无奈之下,赵某向朝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索赔剩余损失。

法院审理中明确:交通事故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其涉及法律、医学、保险等专业知识,普通民众在处理时易陷入认知误区,难以全面评估自身权利与损失。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案涉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一方面,赵某的十级伤残损失远超过协议约定的2700元伤残赔付;另一方面,赵某在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实际损伤缺乏清晰认知,协议内容显著超出了其订立时的合理预期。若机械履行协议,将导致赵某合法权益被严重剥夺,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判令保险公司向赵某赔付剩余损失123637.49元,切实填补了伤者的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本案的裁判,清晰传递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的平衡逻辑:

尊重自愿,但不纵容不公:当事人自主签订协议的“自愿性”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但当协议内容导致弱势方(如本案伤者)利益严重失衡时,“公平原则”将成为司法介入的依据。

专业壁垒下,司法为弱者兜底:针对交通事故等涉及专业知识的纠纷,普通民众的认知局限不应成为其权益受损的“借口”,司法有权对显失公平的协议行使审查、救济权。

树立导向,规范行业行为:此案也对保险理赔行为形成约束——保险公司在协商赔偿时,应充分释明伤者的权利与实际损失可能,而非利用信息差促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这起案件的处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以司法实践明确:民事活动中,“自愿”不能成为“不公”的遮羞布,公平才是调解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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