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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滞留牌匾起纷争 依规定责化矛盾


 原告张某曾租赁被告程某(即新租户)现使用的商铺,租期届满后原告未与房主续签合同,原告亦未将其悬挂于该商铺的牌匾取下。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尽快拆除并取走牌匾,但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牌匾拆卸并以废旧物品变卖。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其牌匾变卖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利,遂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拒不拆除牌匾的行为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商铺,且多次沟通无果,自行处置实属无奈之举。

 法官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房东在原告租期届满时已明确告知其将牌匾摘走,原告也明知被告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却未及时摘除,为了让自己的客户能够取得联系,仍占用门市外墙悬挂自家牌匾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租赁的房屋,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原告自身即存在较大的过错。但即使原告一直未拿走牌匾,在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牌匾所有权的情形下,他人也没有随意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被告行为已超出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辉南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未及时摘除牌匾疏忽管理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据此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元。

 法官提示:合同关系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附随义务。原租户应将自有物品及时清空,既避免占用他人经营空间,又免受自身财产损失;新租户如遇类似情况,应保留证据、限期催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或要求原租户承担保管费用,切不可擅自处置他人财物,以免从“有理”变“有过”,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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