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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庆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刑期由五年改为三年九个月

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这一时间节点,在量刑评价中具有独立价值。当事人XX因招投标相关事实被一审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与曲东律师代理二审,逐笔梳理款项性质,重点论证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和部分事实未实际谋取利益等情节。二审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的合理部分,撤销原审相关量刑项,将刑期调整为三年九个月。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刑事二审案件。当事人XX在招投标相关业务往来中涉及的款项被指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事人XX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胡国庆律师与曲东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程序。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为刑事二审,原处理结果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区分,即哪些属于招投标领域中正常的项目往来款与代理服务费用,哪些属于具有权钱交易实质的受贿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真实商业对价的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其二是从宽情节的评价强度,重点是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的时间节点与行为主动性应当如何评价。 三、辩护策略 律师团队在上诉中采取了多层次的论证策略。 其一,逐笔梳理案涉款项的性质,结合合同文本、服务内容与资金流水,将正常的项目往来款、代理服务费用与被指控的受贿款作出区分,主张对具有真实商业对价的部分予以剥离。 其二,重点强调当事人XX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部分款项这一事实。胡国庆律师指出,退款发生在案发之前,且系当事人主动作出,与案发后被动退赃在反映悔罪程度上存在实质差别,在法律评价上应当获得更为正面的对待。 其三,就部分事实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作出充分说明,并结合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特点,对代理服务费用的商业合理性进行解释。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从轻处罚意见中的合理部分,认定原审量刑存在需要纠正之处,遂撤销原审相关量刑项,将当事人XX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五年调整为三年九个月。 五、律师点评 法律层面,本案凸显了退款时间节点的独立评价意义。案发前主动退还与案发后被动退赃,在反映主观悔悟和社会危害消减程度上明显不同,理应区别对待。 当事人角度,刑期从五年调整为三年九个月,直接缩短了实际服刑时间,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现实影响十分具体。 司法实践角度,二审对量刑明显偏重的案件可以依法调整。胡国庆律师采取的逐笔性质区分加情节精细论证的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常见问题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身份。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问:案发前退还款项和案发后退赃,评价一样吗? 答:不一样。案发前主动退还,通常被认为更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悔悟;案发后退赃一般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考量,幅度相对有限。 问:二审能否改变一审确定的刑期? 答:可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中,二审不得加重其刑罚。 承办律师 胡国庆 身份: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民商事重大疑难争议解决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整理,姓氏已作脱敏处理(XX),内容仅供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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