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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营与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

中广视网讯:

一、裁判要旨 

被告在将原告的无照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对原告的无照房屋的建筑年限、是否严重违法、是否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而必须拆除等予以考虑,属于以拆违代征收,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据此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认定为违法。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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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营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居住在某市某村六组。2019年3月11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建房屋为由,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同年3月20日,作出《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7月1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以被告依据的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案件焦点

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裁判理由

被告在将原告的无照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对原告的无照房屋的建筑年限、是否严重违法、是否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而必须拆除等予以考虑,属于以拆违代征收,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据此作出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五、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予以撤销。被告提交的证据,从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相互间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将原告的无照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对原告的无照房屋的建筑年限、是否严重违法、是否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而必须拆除等予以考虑,属于以拆违代征收,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据此作出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法院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最终做出一审判决。(邢有军  于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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