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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处72小时,获利12.8万”,是自律挑战还是“鱿鱼游戏”?相信大家在短视频平台上一定刷到过这种广告:“战胜慵懒、战胜散漫,成就全新自我,只需在指定房间内独自生活72小时,便可获得12万8千元!”轩昂的口号,高额的奖励让人觉得躺赢式自律挑战犹如天上掉“馅饼”,然而事情并不简单。 葛某在短视频平台刷到某公司宣传的自律挑战后觉得自己可以挑战成功,便开车从河北老家赶来参加,工作人员向他展示了需要签订的合同,上面写满了挑战规则,但葛某认为既然已经从外地赶来便与自律挑战公司签订了《自愿自律挑战合同》,合同约定项目:自律挑战赛,报名费为8800元,活动时间2025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4日,若72小时后挑战成功,便可获得128000元的奖励。葛某从2025年1月11日4时15 分起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参加挑战项目,在2025年1月12日早9:07 分时自律挑战公司告知葛某有违规行为,要求与葛某终止合同,原因是自律挑战公司从监控视频中看到葛某床上有一个黄条,自律挑战公司认为黄条离开监控范围属于违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并不退还报名费。葛某认为该行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属于违规行为,要求自律挑战公司退还报名费8800元,自律挑战公司拒绝,葛某便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民法典作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其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受到法律推崇和支持的民事行为是应当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行不悖的民事行为。本案中,从文义上看,葛某与自律挑战公司签订的《自愿自律挑战合同》是为了挑战和督促参赛者加强自律、战胜慵懒,战胜散漫,但根据合同内容实质来看,该《自愿自律挑战合同》的履行内容仅为在封闭条件下极端限制参赛者行为,通过在封闭空间的“无所事事”实现短时间内的高额获利,故其本质并非是自律,而是以高额利益为诱饵诱导参赛者试图实现无实际劳动或者付出却获得高额回报,具有极高的功利性,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敬业相抵触,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本案中,《自愿自律挑战合同》是自律挑战公司单方制作,属于格式条款,虽自律挑战公司向葛某就合同条款逐一进行了讲解,但自律挑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扩大了约定不得离开监控物品范围,明显不合理,亦可见葛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虽拟定了“乙方的权利义务”,但该条款项下只有对乙方即参赛者的限制和义务,并无任何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自愿自律挑战合同》无效,自律挑战公司应当返还其收取的报名费8800元并赔偿葛某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但葛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对签订《自愿自律挑战合同》的内容和和后果有一定认识。最终,本院酌定自律挑战公司应当返还葛某7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参赛者“交纳8800元报名费参与活动赢取128000元”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该种做法有着极高的功利性,违背了自律挑战的初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做出否定性评价。其实不论是出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的格式条款问题还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问题,其根本原因皆在于商家放大了参赛者这种侥幸心理,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消费或从事其他民事活动时应提高警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提高防范意识!(梅河口法院) |




